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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沂源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培育、引导、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沂源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广大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二)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情况,向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
(三)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促进全社会重视、宣传、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四)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五)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人才、技术等服务,组织考察交流,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六)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
(七)指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建立党、团、工、妇等组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监督管理;
(八)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素材,表彰先进;向人大、政协推荐代表、委员;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九)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境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十)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福利事业,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十一)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二)开展其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拥护本会章程,经登记核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凡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以投资者名义申请的个人会员资格同时终止。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建议;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技术、培训、维权等服务;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有权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会员和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工作方针和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六)决定本会的相关事宜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工商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六)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物状况;
(九)接受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捐赠;
(十)遇重大事项可提前或者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并就相关事项提出方案或者建议,提请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可为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提名名誉会长、顾问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七)遇重大事项可提请理事会提前或者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八)处理其它有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交理事会决定;
(三)领导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或资助;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有关部门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资产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会费的收取标准: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件和《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关于全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的决议〉的通知》、《淄博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关于淄博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的决议〉的通知》的规定,按下列标准收取会费:
(1)个体工商户每个会员每月2元;
(2)私营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金)数额收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年度会费不超过400元;注册资本在5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年度会费不超过1000元;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超过2000元;其他的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400元。
会员费于每年上半年一次缴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工商局、民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县工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后15日内,经县工商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工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工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工商局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若对解释有异议的由会长裁决。(本章程已经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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