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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山省私营企业第一次代表大会1999年4月3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和山东省政府有关规定,成立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私营企事业业协会是由全省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级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和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的宗旨是:教育、组路、团结全省私营企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政府与私营企业的联系,热情为 会员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教育引导私营企业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振兴山东经济和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的任务是:
  (一)向私营企业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教育、引导会员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三)为会员提供生产经营、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帮助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四)了解并反映私营企业的合理管理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织私营企业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有关组织和商人联系,办理出境考察、经商事宜。
  (七)组织私营企业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兴办福利事业。
  (八)协助政府做好私营经济立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经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均可吸收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市、地、县(市、区)私营企业协会为省私营企业协会团体会员。私营企业投资者自愿加入协会,为个人会员。
  会员企业一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权对理事会成员提出质询和罢免建议。
  (四)有权要求协会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有权向协会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提出意风和要求。
  (六)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认真完成协会部署的长项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代表大会是私营企业协会的权力机构,其领导机构是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
  第十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并经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推荐为代表和理事会理事。
  第十一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代表大会的代表及理事会理事均应通过民主协商后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在必要时可以增补,但增补名额不得超过原理中总数的十分之一,增补和罢免理事必须经原理事半数以上通过,并向下一届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眉目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二)研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审查通过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的财务收支报告。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工作.其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协会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终止组织活动,必须由理事会协商一致形成决议,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负责筹备召开。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开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有半数以上与会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私营企业协会活动经费由以下方面组成:一是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资助,三是协会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应用于会员的活动和权益性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定期向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提交财务收支报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程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后生效,并报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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