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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2005年11月30日沂源县消费者协会第三届理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沂源县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沂源县广大消费者自己的组织,由各人民团体、各有关部门、企业、以及自愿参加协会的广大消费者组成。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组织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实行社会监督,督促生产者、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消费者提供各项服务,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消费,为促进我县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业务受省、市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指导,领导协会基层组织工作。

  第二章 协会职责、义务

  第五条 协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发布消费警示;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宣传媒体予以揭露、批评;
  8、配合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优质、名牌产品评比、评选活动和新产品的鉴定活动,向消费者无偿推荐名优特合格产品,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消费;
  9、在全社会推行消费者协会会员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协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的下列权利不受侵犯。
  1、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加入协会的,就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可以代表全体员工,以单位或企业的名义集体加入协会,由单位代表行使会员的权利,其所属员工享受会员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
  2、享有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监督协会的工作;
  5、享有免费投诉、免费获得消费咨询和有关消费资料;
  6、在协会确定的消费者购物服务优惠单位购物或接受服务时,按购物服务优惠单位的承诺获得优惠。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按规定缴纳会费;
  2、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4、投诉和反映问题必须诚实、公正、真实。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有各人民团体、各企业、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和消费者民主推荐若干理事单位作为候选人,经选举组成协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每位理事单位,可推荐一名代表,代表理事单位行使理事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听取会长的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协会的发展规划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3、审议通过协会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4、选举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5、监督协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有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候选人,经全体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可推荐一名代表,代表常务理事单位行使常务理事单位的权力。
  第十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权力。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领导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秘书长)一名,副主任(副秘书长)若干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会长提出,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任命。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办公室在会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协会办公室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设在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协会在基层设立分会,其工作受协会的领导。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1、财政部门拔款。每年由县消协向县政府提报拨款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一定的办公经费。
  2、会费收取及标准。依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和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鲁民[2004]17号文件精神,按下列标准收取会费:(1)团体会员按注册资(本)金数额收取: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400元/年;注册资(本)金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1000元/年;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2000元/年;其他团体会员300元/年。(2)个人会员费每人10元/年。
会员费于每年上半年一次缴清。
  3、吸收人民团体、有关部门、企业及热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业有关人士的资助,数额不限。
  4、处理投诉案件收取的受理费、处理费、调查取证费、咨询服务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发[1994]1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是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免收上述费用。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管理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的使用主要用于:
  1、为会员提供消费知识信息、宣传材料、宣传教育培训等开支;
  2、协会办公经费支出;
  3、组织举办“3.15”宣传、维权活动;
  4、召开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消协办公室等开支;
  5、用于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的建设;
  6、会员投诉案件处理的支出;
  7、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若对解释有异议的由会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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